为加强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:
1.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、经营、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,实行许可证制度。
未经许可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、经营、运输烟花爆竹,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,不得在居民居住场所、闲置房屋以及厂房、仓库、门面等私自储存烟花爆竹。非法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烟花爆竹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2.对未经许可生产、经营烟花爆竹制品,或者向未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黑火药、烟火药、引火线的,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、经营活动,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没收非法生产、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。非法生产、经营烟花爆竹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3.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零售经营户,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地点实行一店一证、专店经营;严禁私设摊点、“一证多点”、超量储存、超许可范围储存和经营;严禁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广告或销售烟花爆竹;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应当从当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,并由批发企业统一配送,严禁零售户私自到批发企业仓库区运输烟花爆竹。严禁任何单位、组织和个人将房屋租借给他人或单位非法生产、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。
4.在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,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,依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规定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,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,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5.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,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。严禁普通货物车辆运输烟花爆竹,严禁非危货车辆进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库储存区,严格落实车辆安全检查制度,严格落实烟花爆竹流向信息管理。
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,倡议大家要增强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,自觉从合法合规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购买烟花爆竹。发现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,要积极向公安、应急管理等部门举报。对举报属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,予以奖励。
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电话
溆浦县公安局:0745-110
溆浦县应急管理局:0745-3333119
来源:溆浦县融媒体中心
作者:权威发布
编辑:左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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