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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
2017-10-12 10:15:24 字号:

溆浦县人民法院
溆浦县人民检察院
溆浦县公安局
溆浦县司法局
关于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
   
    为维护我县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,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》、《信访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   
    一、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,一般应当采用书信、电子邮件、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;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,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,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。

    二、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   (一)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周围实施静坐,张贴、散发材料,呼喊口号,打横幅,穿着状衣、出示状纸,扬言自伤、自残、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,经劝阻、批评和教育无效的;
   (二)在信访接待场所、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、阻断交通或者非法聚集,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;
   (三)在车站、码头、商场、公园、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、散发材料,呼喊口号、打横幅、穿着状衣、出示状纸,或者非法聚集,经劝阻、批评和教育无效的;
   (四)在国家机关或者信访接待场所不服从管理,恐吓、威胁、侮辱、谩骂、殴打信访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;
   (五)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、骨灰盒、遗像、祭品,焚烧冥币,或者停放尸体,不听劝阻、批评和教育的;
   (六)利用老人、病人、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进行非正常上访,或者故意将其遗弃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、信访接待场所的,唆使、幕后操纵他人信访,并借机敛财的;
   (七)采取放火、爆炸、服毒或者其他危险方法自伤、自残、自杀,制造事端,危害公共安全的;
   (八)携带枪支弹药、管制刀具和易燃、易爆、剧毒、放射性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品进入国家机关及信访接待场所、公共场所的;
   (九)以制造社会影响、采取极端闹访行为,持续缠访、闹访等威胁、要挟手段,实施敲诈勒索的;
   (十)信访活动中危害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和扰乱单位社会秩序的其他行为。

    三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定性处理:
   (一)曾因进京非访登记被行政处罚,为制造影响、发泄不满,继续到北京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实施打横幅、散发传单、拦截车辆、燃放烟花爆竹、故意裸露身体等起哄闹事的行为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;或者组织、教唆、煽动、胁迫他人进京非访、抱团聚访、集体非访,采取上述行为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;
   (二)拦截、辱骂、威胁、追打国家工作人员,情节严重或经教育训诫、行政处罚后,仍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;
   (三)任意损毁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设施设备或者信访工作人员财物,情节恶劣的;
   (四)实施跳河、跳楼、跳桥,攀爬建筑物、铁塔、烟窗、树木或者其他自伤、自残、自杀行为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;
   (五)以进京非访登记、拒不服从劝返安排等手段为要挟,强行索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多次强行索要财物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;
   (六)通过网站、论坛、博客、微博、微信等制作、复制、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,组织、策划、煽动非法聚集、游行示威活动,或者扬言实施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制造事端等情节严重的;

    四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依法从重处罚:
   (一)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,或已签订息访协议并实际接受相应补偿救助,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信访,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;
   (二)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拘留2次以上或判处刑罚后屡教不改,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;
   (三)违法上访的策划者、组织者、串联者和幕后指使者;

    五、信访人为制造社会影响,故意在重大节日、活动,重要会议期间进京非访登记,扰乱社会秩序,或者在信访过程中采取过激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,情节严重、行为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   六、对本通告发布之前认错态度较好并通过正常渠道、合法途径反映诉求的,依法从轻、减轻或免予处罚;通告发布后仍执意违反信访法律法规,构成违法犯罪的,依法从重处罚。

   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 
溆浦县人民法院
溆浦县人民检察院
溆浦县公安局
溆浦县司法局
二0一七年十月十日

来源:红网溆浦站

编辑:网站值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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